生产安全
security
新颁布的《安全生产法》在我国安全生产史具有里程碑的意义。本文重点谈新版《安全生产法》的2个最突出的特点,便于大家深刻理解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的“底线”,尤其是企业的CEO,要用一双慧眼,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、明明白白、真真切切。
特点一:2014版《安全生产法》(以下称老法)第六章 法律责任部分,处罚部分,一般是“责令(限期)改正,”,“预期未改正的,……并处……”,这是老法的一个程式。(见图一)
不管是老法还是2021版新法,都是问题导向型,只是老法多强调问题的改正,最多“可以处”罚金。如果“逾期未改正”,就会“并”处罚金。
这次修订,变化最大的是老法里面 “可以处”三个字,在2021版新法里面变成了一个字——“处”,就是直接处罚金,没商量。(图二为2021版新法同样内容修订后条款)。
同时,2021版新法罚金数额是2014版老法的2倍以上(读者可自行对照以上两图)。最高罚金达到1亿元(见图三)。
另外增加了“动态处罚”内容,对企业处罚后,如果企业拒不整改,可以按照原数额按日处罚。其处罚公式:
实际处罚金额=原处罚金额 ✖ n
(n=出具责令整改书后至完成整改前的天数)
只要没有整改,每天都可以罚你这个数。详见具体法条 :
特点二: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重大隐患提起公诉。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仅规定上报事故情况“通知公安机关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、工会和人民检察院”。事故调查组“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”(事故调查)。这次修改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介入安全生产不仅限于事故调查。请看详细条文: